中国宪法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运用
宪法原则解决中国存在的实际问题,而其它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对中国具有显然的借鉴意义。笔者曾在谈论学习西方
宪法的意义时指出,中国学者或学生可以在三个层次上阅读研究西方
宪法。[9] 首先,尽管国情有所不同,中国和西方面临着某些共同的问题,因而我们可以从西方宪政经验中考察并借鉴别人解决类似问题的答案。譬如美国或荷兰如何处理安乐死和同性恋问题?其次,尽管情境和问题是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是共通的,因而我们可以从西方宪政经验中考察和借鉴别人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最后,在更深远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考察西方宪政的思维和运作模式,譬如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法院应该发挥的作用等等。总之,比较
宪法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发现、思考并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在新世纪之交,中国的比较宪法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10] 事实上,今天已很少有宪法学论文或专著只搬弄几条本国宪法的规定,而完全忽略外国处理类似问题的相关经验。[11] 尤其是在中国
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机制不发达的情况下,适当参照外国宪法的案例对于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贡献来说都是不可少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领域的翻译事业可以说是非常的“繁荣昌盛”,且目前仍显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生命力。宪法学也不例外,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即有一批较有影响的西方宪法学论著面世,少数典型的
宪法案例教程也开始和读者见面。[12] 和其它法学领域一样,这些译著在质量上难免良莠不齐,但它们毕竟为中国读者了解西方宪政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窗口。
三、 从条文规定到实施机制——确立
宪法的法律权威
由于
宪法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意识形态宣言,而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传统宪法学一般仅满足于
宪法条文的罗列和理论上的阐述,而不探讨理论和条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适用,从而导致
宪法实施机制未能获得应有的重视。即使在1980年代初期《宪法学论文集》收入的55篇论文中,专门讨论司法审查制度的也只有一篇。[13] 且凡是讨论中国
宪法监督保障的文章,一般也都已经假设了现行
宪法模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而只是为目前的人大常委会解释模式辩护。然而,
宪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的经历表明,
宪法规定的实施机制是不合适的。虽然某些具体或抽象政府行为存在违宪的嫌疑,[14] 人大常委会至今从来没有实质性地行使
宪法解释权以维护
宪法的法律尊严。没有适当的实施机制,
宪法条文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进而造成
宪法理论和社会实践之间的巨大脱节。结果,虽然
宪法前言和第
五条都明确宣布
宪法是最高的国家法律,
宪法因实施机制的缺失而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