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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更基本的是,学者没有义务站在任何既定的价值判断立场上为任何观点辩护。根据分析哲学关于价值和事实的基本区分,价值选择没有“真值”,因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5] 既然如此,在民主社会中,价值选择是由人民或代表民意的议会代表决定的,因而法通过民主代议制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如果学者将自己的主观价值放入自己的学术论著,那么他不仅错误理解了自己的角色,而且也将使其论著失去“学术”价值。因此,尽管宪法包含着价值选择,但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这就和尽管每个人都可以具有自己的价值倾向,但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却应该尽可能保持中立一样;否则,所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不过是持不同个人价值的研究者之间一堆无意义的个人争吵而已。由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必然包含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宪法学研究尤其容易泛政治化;但不纠正这种倾向,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就无从开始。
  值得指出的是,在过去半个世纪里,中国宪法学一直受到政治运动的困扰,因而未能在科学的轨道上获得稳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法学界主要致力于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因而对于一些敏感问题的学术讨论也难以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6] 虽然这些努力对于建立科学的发展观是必要的,但在“拨乱反正”基本结束后,宪法学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显然是不够的。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对自己的角色有更为清醒的认识,超越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束缚,更多地关注社会实际问题。胡适先生当年的格言:“少谈些主义,多解决些问题”,对于宪法学者来说是尤其贴切的警句。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来,从主义到问题的转变正在发生,意识形态成分在宪法学论文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7] 宪法学者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社会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尝试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科学的知识或方法。可以说,中国宪法学正在从传统的意识形态走向一种实证科学。
  
  二、  从自我中心到比较研究——走向宪法学的国际化
  既然宪法学在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宣传工具,其视角注定是以自我为中心,凸显本国宪法制度的优越性,而不注重学习比较其它国家的宪法制度,或即便涉及其它国家的制度,一般也不能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加以评价。例如在一篇题为“论言论出版自由”的论文中,作者虽然也介绍了西方的言论自由制度,但最后结论是:“报道政治新闻的自由也好,批评政府的自由也好,在表面上的‘客观’、‘公正’下面,实际上掩盖的是财团与财团、在野派与在朝派之间的斗争,是报业、出版业老板们的自由,而不是每个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更不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形势越不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时,对言论出版的限制与压迫就越厉害。他们不时的用警察、特务干涉进步舆论。”[8] 虽然西方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作者没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是站在一个既定的价值立场上予以简单的一笔抹杀。这种做法在学术上显然是不妥的,因为它只是表达了作者自己的主观倾向,而这是没有学术意义的。
  既然科学是没有国界的,作为科学的宪法学也同样应该如此。由于宪法学不只是政治工具,宪法学的使命不是盲目肯定自己、否定别人,而是通过尽可能不带成见的自由研究,客观地探索人类的共同需要、人类行为的共同规律以及适应本国特殊社会文化的特殊机制,从而为本国的宪政实践提供有意义的指导。本国的宪法固然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起点,但它决不是终点。就和天文学不能将地球作为宇宙中心一样,宪法学也不能仅限于研究本国宪法,否则将注定成为“井底之蛙”。要科学的轨道上进步发展,中国学者必须完成宪法学的“哥白尼革命”,放弃简单的价值判断和偏见,站在相对中立和超越的角度来研究本国和其它国家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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