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要探讨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五个方面相互关联的转变。宪法学过去被认为是一种意识形态,现在正转变为一种相对中立的实证研究;宪法学过去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肯定自己、否定别人,现在则对于外国的宪政理论和经验采取了更加谦虚平和的治学态度;宪法学过去只关注
宪法文本的规定,现在则吸取了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强烈关注
宪法文本的实际法律效力;宪法学过去仅注重阐释
宪法文本所体现的某些抽象原则,现在则更关心
宪法如何帮助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最后,宪法学过去将眼光放在“人民”、“国家”、“主权”等宏观概念,现在的焦点则转移到个人的
宪法权利和体现于个案的
宪法原则。中国
宪法从“人民主权”到“人权”走过的历程,实际上标志着宪法学在方法论上从整体主义到个体主义的转变。这些相关转变表明,中国宪法学正在构建自己的以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为主导的理论体系。
一、 从意识形态到实证研究——奠定宪法学的科学基础
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中国宪法学一直带有相当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直到1982年制宪前后,意识形态成分在学者论著中仍极为明显。所谓“意识形态”成分,就是学者不是从中立的角度分析和评判宪政制度,而是简单地站在官方立场维护、肯定和宣传
宪法。这从许多论文的标题即可看出,例如“第四部
宪法将是我国最好的一部
宪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新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立法中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3]
这些观点在政治上无疑是正确的,但表达它们并不是宪法学家的任务。作为普通公民,宪法学家无疑有义务尊重和自觉遵守本国的
宪法,而
宪法作为一种价值体系的法律化表述必然包含意识形态倾向。然而,但这并不表明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使命就是简单地宣传本国的
宪法,否则宪法学就成了国家权力用来自我肯定的御用工具。这样的“宪法学”当然不可能成为任何意义上的科学,也不可能实质性地解决任何现实问题。在此仅举一个例子:1982年
宪法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
宪法中的“罢工自由”。宪法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这种权利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完全必要的,“而在我国,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况且我们国营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还有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有什么必要采取罢工的方式来对付官僚主义呢?”[4] 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说服任何人。它不仅反映了学者不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而且其实也并不真正了解我们本国的情况。一旦深入到中国实际,上述支持删除“罢工自由”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并不是说
宪法不应该取消“罢工自由”,但宪法学者的任务显然不只是为
宪法规定(或不规定)提供如此表面化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