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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From People’s Sovereignty to Human Rights: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张千帆


【摘要】本文简要探讨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五个方面相互关联的转变。宪法学过去被认为是一种意识形态,现在正转变为一种相对中立的实证研究;宪法学过去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肯定自己、否定别人,现在则对于外国的宪政理论和经验采取了更加谦虚平和的治学态度;宪法学过去只关注宪法文本的规定,现在则吸取了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强烈关注宪法文本的实际法律效力;宪法学过去仅注重阐释宪法文本所体现的某些抽象原则,现在则更关心宪法如何帮助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最后,宪法学过去将眼光放在“人民”、“国家”、“主权”等宏观概念,现在的焦点则转移到个人的宪法权利和体现于个案的宪法原则。中国宪法从“人民主权”到“人权”走过的历程,实际上标志着宪法学在方法论上从整体主义到个体主义的转变。这些相关转变表明,中国宪法学正在构建自己的以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为主导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人权,人民主权,宪法学
【全文】
  1982年宪法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发生了多达31处修改。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人权”概念被正式写入宪法。第33条现在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承认“人权”的宪法地位,本身就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宪政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事实上,“人权”概念的入宪不仅是宪法文字和观念的改变,同时也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模式的重大转变。温故而知新,重读过去二十多年来有关领域的论文和书籍,[1] 不禁由衷感叹中国宪法学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之巨大。在很多意义上,这种转变其实要比宪法本身在文字上的变化更为根本。尽管“人民主权”概念仍然是中国宪法的基本部分,但它所代表的是传统的宪法学思维模式——不仅是1982年的思维,而且也是1949年和1954年那个时代的集体主义思维模式;[2]“人权”概念则从保障具体的个人权利出发,体现出宪法和宪法学研究的视角已经发生了从集体到个体的实质性转移。从“人民主权”到“人权”,宪法文本看上去连续的变动实际上反映了宪法学研究在本质上的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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