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许多人都经商,这是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的好方法,可是有一些人却是进行了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房地产是一直是热门行业,中国的房地产业也是持续的热门,但是他们的一些行为就非常的可耻,在重庆就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促使了一个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这部法规实际的解决了一些问题,有许多优秀之处,案例大概是房地产开发商征得土地之后,贷款新建了一幢民用的高层建筑,和银行方面达成协议在建成房屋之后如不能还贷以房屋做为抵押,就在建成并基本上全部的销售之后,开发商却挟款潜逃,而住户由于办理过户手续的繁琐也未能及时的办理完手续,银行发现不能收回贷款居民没有足够的手续,开始将抵押的房屋收回,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后经查证开发商的各项的资料全是假的,一个高层建筑应该标底数额比较大,但为何会因为调查的疏漏导致了这一问题呢?这就是制度的一个纰漏,对于贷款人的信誉度的认定不清楚造成的,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了这方面立法的薄弱。紧接着经过摸索终于出台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它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可是全国呢?我希望也能够出台相关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来,通过这个法规我们看到了它的优势之处,如:”第四条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合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需要发证的,合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违法建(构)筑物; (三)临时建(构)筑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建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五)预购人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而预售(购)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六)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 (七)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但因依法继承而申请登记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这些都反映了它的科学的一面,这不就又达到了人为”技术”节约的目的吗?
第四,在现在的生活当中,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承担,保险就成为避免风险负担的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保险合同中的主题是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在这四类人中投保人、受益人合二为一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诈骗、杀人等的恶性案件,全国也多有发生,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加强投保人、受益人的调查的同时,是否可以建全一个类似与银行个人信贷制度的保险个人信贷制度呢?这方面我国还很薄弱,用法律、法规去保护合法权益。
从以上都可以看出节约不仅存在于自然资源的节约,更需要从体制上节约——人为“技术”资源的节约,更为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并给予足够的保护,我想法制会越来越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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