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债权人会议做为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有它的一些问题,债权人会议拥有”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的权利,我认为为此权利应该扩大,才更加有利于达成债权人间的一致,通过悉心查阅债权人会议性质,将其定性,而对于此顶性问题有”债权人机关团体说”、”事实上的集合说”、”自治团体说”等等,三者确实均有缺陷,我想既然定性均不同而各有优劣,是否可以结合三者的优点来将其定性呢?我认为应该是可以的,我国的理论界也都是这样的即对内协调形成合意,而做为一个团体对外参与破产程序为事实上的进行参与的一个团体。
其次,就是在国家的行政过程中运用合理的程序,以提高效率,以达到高效的行政的目标,从而达到人为”技术”节约的目的,我认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造成的浪费主要在于行政过程当中的不恰当、错误和未能符合民意的一些行政行为,而进行大量的被动的救济和补救,这样是得不偿失的,比如今年在广东、新疆等地发生的矿难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必须引起重视,那么要避免此类的一些问题的发生,我想还是应该减少它的源头的问题的减少,即尽力的减少行政中的错误和未能按民意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通过加强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其监督权和建议权上,政府也应该配合而为之,那么政府未来的走向就应该想这些方面发展,就是有些学者提出的应该向”统和的回应型行政政府”发展,这样更加符合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和宗旨,也可以充分体现出人民公仆的形象,让这种主动权掌握真正在民众的手中,政府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提出建议,这就是所说的回应,我认为如果在此一理论中假如对于行政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确认制度(以前是做为原则的,并没有确认的具体制度的部分),以免民众的非专业性导致的盲目的对于检查权和建议权的行使,这样一来就找到了平衡点,让行政的效率提高落到实处,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救济,减少浪费,节约人为”技术”资源。行政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是为了让每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一个合理、合法的依据,我想应该对更多的具体行政行为定性,这是因为对于无法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如行政审批就是一个好例子,这样的话,如果不及早解决这个问题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势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的浪费,甚至是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补充这方面的立法事在必行,不过我个人认为这方面立法的难度并不大,这也是一件庆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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