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具体的自然资源的节约问题上我认为最重要、最主要的还是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突破,我们只有更好的运用技术,推广先进的技术,这样我们才能达到节约和环保的目的,技术是硬道理,只有有了技术才能将这一切变为现实,也需要我们实际去做才会出成绩,这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和最终的理想。
二、对于人为”技术”资源的节约
科学技术是推动节约的动力,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加以配合是无法实施下去的,就需要有法律制度的配合。可是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有一些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的现象,这种人为的在事件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就是”人为的’技术’资源”,它不同于真正的科学技术,它是人类在开展各项事业中的问题和瓶颈,只有解决它们才能节约出社会的资源来更快的发展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些事我们更加应该通过法律制度来加以完善,使社会中的事物高效、便捷的完成,将社会的一些没有必要的费用节约出来边为更多的剩余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技术”上的浪费情况同样是多种多样的,应该通过法律让它成为强有力的后盾,这样才达到了立法的目的。
首先,对于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问题没有解决,而且还伴有许多程序繁琐,效率奇低等诸多的问题。
第一,就是采用优先原则还是公平原则的争论,我国对法人企业债权人执行系采取优先主义的原则而对于其他的民事主体采取的执行采取的是平等主义的原则,并且《
民事诉讼法意见》二百九十七条和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破产开始后,已经耆宿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这是对于申请债权的债权人无法清偿而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权人的保护,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是相当的充足的,但是对于企业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无抵押、质押等的)之间的平衡关系又如何处理呢?我个人认为应该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思路才行,如果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原有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可以继续进行,那么这是符合了具有破产能力的企业法人的优先主义执行原则的,可是对于清偿能力较低的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也置之不理(不申请),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我觉得应该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应该予以改进,我想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再加上一个具体的调查来解决这一问题:1).是否有如做假帐之类的经济问题的存在。考虑这一点是考虑到一个企业信誉度的问题,如果他有故意的类似与做假帐、偷税等的较为严重的经济问题的话,我们认为它的企业信誉度自然就下降了,这就为它恶意的串通大下了可能,当然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要加上其他的条件来综合的考虑;2).对于一般的恶意串通的排除,即应该对这类的问题依据民法来解决。这样做也是为了能够集中精力去解决一个主要问题而考虑的,也是出于对社会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来考虑的;3)双方有无亲密的合作利益关系。这是一个较为直接的间接证据。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考虑前三点来缩小范围之后,再进行4).进行对于具体情况的调查。这样就提高了效率,也节约了司法的资源,达到了人为”技术”节约的目标,四点相互配合这样才能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