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公司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恶意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仰仗国家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一有利润就立即停产以偷逃税款的现象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而针对破产的企业其也应该有所调整,有些企业确实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的,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应该根据其责任在破产清算之时,在《破产法》三十七条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费用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的规定中,我想对于破产财产支付对环境的破坏补偿费用单列为一项,又根据顺序的原则认为拨付这部分的补偿费用的顺序应排于二三两条之间,这样单列一条后,可以使得一些与资源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有粗放型企业发展为集约型企业,让这种改变的实施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切实的实施到企业汇总去,而不会是有制度而无法实施,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就可以避免一些企业不重视节约和环抱的问题,这较发现问题后的处罚措施更加有益与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可以防焕于未燃,在结合惩处的措施,边可以有效的厄制这一现象,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是破产清偿中加入对浪费和污染的补偿,我觉得不仅对于故意的、不可预测的、甚至是恶意的情形有清偿的责任,我认为也应该借鉴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些无意的、无过错的责任进行一小部分的承担,也可以成为促进企业谋求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力,也可借此形成社会上良好的蒸蒸日上的好局面。企业在加强节约、环保等的意识和制度的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入发展——出现两方或多方的强强联合、强弱联合,最大限度的优势互补,但难免在一些方面忽视,对于此时出现的企业合并遗留发生的浪费、污染问题,这都是需要大家共同承担”连带的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应为一项基本的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
对于一旦出现的企业破产,有这样的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费用,由于已经列入了清算的程序,但为了公平期间,我认为应该由清算组另行交付法院来进行,并且一定要环境保护部门的介入来提高它的可信度和准确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进入用于节约技术开发和已污染的环境改造工程上,使企业的生存和灭亡都进入一个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对于破产中企业浪费及污染的认定标准,我认为现行就污染的标准可以参考《环境法》的相关的规定,以及治理污染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想条例,而针对浪费我认为应该另行制定一部法律会更为合适,以此为一个认定标准。
节约、环保需要人人尽一份力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人口基数大,对于是食品的消费量也是非常之大的,这也不是什么奇怪之事,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城乡差异,东西部的差异非常的明显,而且差距较大,这就使一部分人不知道节约的重要性。浪费的问题非常严重,现在全国已经上下一心在全方位的、多角度的呼吁全社会的人节约粮食,但在这种呼吁在未形成好的社会风尚之前,为了加快形成节约的优良的意识再次让大家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持下去,我想也应该从法制上加以完善,应该将节约和环保做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来履行,将此义务纳入我国的《
宪法》之中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起独有的特色,中国做为一个大国民族本质的东西不能丢,也不应该丢,勤俭节约就是这样的有民族特色的东西应该永远在我们的心中,将这一美德纳入法制成为义务更好的让它传承于后世,而对于各个地区应该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指定一些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从而达到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