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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制健全实现社会全方位节约——节约制度的思考

  首要在于企业成立之时,就原有的《公司法》中的规定的公司、企业成立的要件上,应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避免浪费作为公司仓庚里的必须的要件,必须增加一部分专门针对资源使用中的管理制度和浪费、污染后果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目前虽有此方面的立法但是并不全面,这也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这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在公司的制度上对于大公司自然”三权分立”即懂事会、鼓动会和监事会,为了事先预防浪费和避免环境的污染,我想在此体制上应该有所改变,否则就如我过进期的汉江水受到严重的污染之后,影响到南水北调工程的情况一样,虽然当地有废水处理长,且设备也是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较好的废水处理,却从不运转,形同虚设!这样势必影响到我过的经济发展速度,严重羁绊经济发展的整体的规划,有时会打乱经济的全局发展,这个责任是谁都负担不起的,这就是制度和法制上的缺陷,只有进行改变,我国的公司制度对于监事会的权力极不重视,我国的公司制度一向是对监事权力的不重视和弱化,我们只有加强它的权力才能对于企业的节约、环境保护的监督有所保障,否则必然就会像现在一样,不严打,不整顿就不在乎,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由此看出加强对于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监督是必然的,更不能仅仅为了经济发展,不顾一切盲目生产,打着经济发展的旗号大肆的浪费、污染,这样是得不偿失的!
  针对具体的办法有来年各种起,但是解决方案却大同小异。第一是对于中小型的公司,经常是两会合一,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合二为一,或是监事会和股东会合二为一,但问题是出在监事和董事会合并的情况,要么就是,三会合一,这样就更加导致了问题的容易出现,而且往往问题很难发现,而发现之时已经是为时已晚了,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两会合一或是三会合一的情况我们通常是另选两至三名做为监事,其并没有监事会而是由这几个人来履行职责,而面对这时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将公司法中的完全由股东会来选举监事的方法改变,我想方法是,在为自己公司谋求最大利益的并选出监事的同时,在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期间,及完成注册登记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应为较短的时间,如一个月),此一时间的限制也是为了符合法律的时效性和程序性原则的,就在此时间段内由行政部门委派一人做为监事,并且使其有公务员的身份来进入,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和口头的报告,这样做是有诸多的优点的,以其公务员的身份进入作为监事可以使其有完全的独立的权力,而不受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而导致的包庇企业的问题,而对于这名监事的挑选我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对其做出认定,这样才有足够的可信度,由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对其检查,一保万无一失;而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我想只要在监事会的内部加入一个与中小型公司一样的行政性质的监事,让其有足够的权力即可,因为大公司在这方面由于其体量的庞大在发展时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只要稍加注意即可,这样就可以在这名行政性质的监事的主要权力中加入对于节约和环境保护监督的权力,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厄制浪费和污染,也可以避免类似于汉江水污染的情况。对于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且屡教不改的应该给予较现在更为严厉一些的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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