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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中的问题

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中的问题


朱义全


【关键词】司法统计 完善 建议
【全文】
  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中的问题
  由于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在认识和具体操作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就统计分析制度本身来说,也有个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为了使这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司法工作的大局,我们必须对司法统计分析工作的现状有充分的认识。 
  一、司法统计分析的现状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统计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统计分析刚刚起步,整个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是:  
  (一)没有标志性的评价依据。现在对一些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只局限于对数字的罗列和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没有一个标志性的参照数字,有些业务工作通过横向比较可以看出孰优孰劣,但也看不出究竟哪些单位达到了工作要求,不能横向比较的业务仅能看出与以往比较所发生的变化;在做分析时,难以更深入地评估工作的进展程度。  
  (二)大局观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工作与其联系不够,难以作出准确的定性定量分析,难以确定我们在政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难以有效地判断工作趋势。  
  (三)即时性不够,反馈速度比较慢。手工作业,层层统计汇总,层层上报,不能及时反映实况,这导致了很难及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实际工作的参考及指导作用大打折扣。  
  (四)统计的口径不统一。有些统计口径来源于不同部门,例如群体性纠纷的界定,不同的部门就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在统计过程中,存在着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统计的标准理解不一。同一项业务因为按照不同的标准统计得到的数字差异是很大的,这样统计的数据难以反映工作实际;二是统计的起止时间不统一。有些科室不是按照规定的起止时间报送数据,造成汇总数据时难以准确统计同一时间段的数据。  
  (五)个别部门没有建立起日常统计机制、制度,而靠突击性统计。这种统计不能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造成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按照这样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可靠的。  
  二、逐步完善司法统计分析制度的建议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单位必须加强对建立完善司法统计分析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统计分析工作对司法工作发展的重要意义。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统计数据质量高低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司法统计分析制度的声誉和存在价值,要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抓好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要提高对数据统计严肃性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工作,健全和规范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统计,做到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完整,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分析工作上弄虚作假作为提高司法外在形象的重要举措来抓,把坚持实事求是作为司法统计分析制度的核心,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排除人为干扰,如实提供统计分析资料,杜绝按照估计来填报数字的现象,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数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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