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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物权法,保卫公有财产

  1.转让国家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向全体人民公示。公告中必须说明转让了哪些企业的所有权、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转让的条件特别是售价以及受让方的详细情况;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就国家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情况向主管转让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和人员有义务回答公民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
  2.转让集体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向相应集体的全体成员公示。公告中也必须说明转让了哪些企业的所有权、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转让的条件特别是售价以及受让方的详细情况;该集体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利就本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情况向主管转让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和人员有义务回答集体成员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
  3. 转让国家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批准,并在讨论前广泛征求和听取全体公民的意见。任何公民就此类转让提出的异议,都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讨论应涉及被转让所有权的企业、被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转让的条件特别是售价以及受让方;
  4. 转让集体所有的任何企业所有权,都必须经过相应集体五分之四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于事前在相应集体的全体成员中就转让事宜进行详尽的讨论。集体的任何成员就此类转让提出的异议都必须提交集体的全体成员讨论;
  5.出售国家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任何收入,都必须再投入企业中以形成新的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只有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议专门指定了出售国家所有的企业所有权收入的用途时可以例外。出售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收入的处分,由相应集体的全体成员讨论决定之。
  
  此外,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这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很容易,对公有财产也构成了巨大威胁。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在界定权利人的物权时,“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而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该草案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条则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正如有的批评指出的,这样的权利体系使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 “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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