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的机构、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必须对全体公民公开其财务状况。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集体财产的人和机构、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对相应集体的任何成员公开其财务状况。对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的机构、其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国家的企业,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就国有财产的收益和增值情况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和企业有义务回答公民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对有权直接支配用于企业经营的集体财产的人和机构、其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归集体所有的企业,相应集体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利就集体财产的收益和增值情况提出询问、质疑和批评,上述机构、企业和个人有义务回答集体的成员的上述询问、质疑和批评。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显然是为了防止“企业改制”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严重损失,而近年来的企业改制也确实造成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有经验的人都会看出,这一条的规定并无实际的操作性,不可能遏止以“企业改制”为名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侵占。
近年的“企业改制”之所以变成了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大规模掠夺,首要的原因是在短期内实行大规模的、运动式的“改制”;另一个原因是将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了少数官员个人。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对后一方面的弊端并未作纠正。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这实际上还是把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了少数官员个人。而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私有化和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的经验事实都说明,这样把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少数官员个人,由他们任意决定把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转让给谁、怎样转让,必定会造成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巨大损失。
防止以“企业改制”为名大规模掠夺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从法律上真正恢复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的公有性质。
各国的《物权法》通常都规定,对共同共有的物,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物,共有物的让与和事实上的处分也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将这一精神引申到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上来就意味着,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包括出售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必须经全体人民或相应的所有者集体全体同意。即使考虑到操作上的可行性,也至少应当补充如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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