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物权法,保卫公有财产
左大培
【全文】
早就有人要求制订《国有资产法》,以避免所谓的“国企改制”变为对人民财产的掠夺。但是反对的人却说,只要制订了《物权法》,就足以防止“企业改制”中对国有财产的掠夺。这个被人委以重任的《物权法》现在终于出台了。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让我们读到了这个《物权法》的草案。
但是目前这份《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并不足以遏止利用“国企改制”对人民财产所作的掠夺。此外,正如“乌有之乡”网站登载的署名“水生”的文章《<物权法>草案面对
宪法的尴尬》所说,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极为容易,而中国的这种非法所得一般都来源于盗窃公有财产。
有鉴于此,我们要求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作重大修改。
近年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掠夺,主要通过在“企业改制”的名义下改变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要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吞,必须对企业所有权的改变作出适当的规范。《物权法》只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要以《物权法》规范企业所有权的改变,必须将企业的所有权视为《物权法》所界定的“物”。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仅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它在这里回避了“企业所有者”的概念,没有指明企业归谁所有。
实际上,现代企业仍有其法律上的所有者。个人独资的企业归出资者个人所有,股份制企业归出资人共有。上边引用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九条的条文,规定的其实就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具体权利。
对企业的所有权不同于对企业使用的有体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现代企业经常使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租用他人的土地、借用他人的货币资金等。而且从概念上说,对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与对企业本身的所有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在法律上,更必须将对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与对企业本身的所有权区分开来。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下,对企业出资并以其出资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将企业的所有权视为《物权法》所界定的“物”、使其服从物权法调整的做法,采用的是罗马法和法国法系中广义的“物”的概念。这种广义的“物”,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了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