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学者的话语实践,“法治”话语已经在中国取得了相对合法化的地位,法院的地位日渐提高,甚至被塑造为“偶象”之一(何兵语)。出于对法院的信仰,人们希望尽可能地将(民事)纠纷提交法院处理,一断于法,我国法院正面临着“诉讼爆炸”,总收案数全面、持续上涨,已上升到2004年的430万件 ,对于如此发展的案件负担,主要成因学者何兵归咎于一是社会转型,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在以加速发展之态势从农耕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在这一进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各种规则的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多种因素,各种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大量涌现;二是法院应对失灵,主要由于法院司法集权和效率低下、管理落后形成。 ,
然而一个明显对比的是,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调解、仲裁的纠纷解决能力却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以人民调解为例,据统计,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的总数,已由80年代初的17:1,降至了1.7:1。
一方面法院门庭若门,积案高居不下;另一方面调解、仲裁机关却资源闲置、门可罗雀。分析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降低的主要原因在于:纯粹法治主义思潮的兴起导致社会主流意识对诉讼的推崇和对民间调解的排斥。在现实中,迷信诉讼机制、推崇诉讼全能,将诉讼作为获得正义的不二法门,将“无讼”、“私了”视为法盲行为,作为法治的对立物受到批判,将法治与诉讼等同起来,且法学界对法律和程序之价值弘扬有余,而对其弊端则论述不足。以调解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度被认为是落伍的,与法治精神相悖的。
时下,虽然诉讼全能主义成风,但“诉讼难、打官司成本高”却成为社会各界、乃至法院都公认的命题。整个诉讼制度对于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只是“看上去很美”(周洪波语)、是一个“遥远的所在”,诉讼制度的阳光无法普照到每一个山村、每一个社区、每一个企业,法院只能输出有限的正义——“照到哪里哪里亮”。
但是,每日每时发生的大量纠纷如无法被系统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容纳和消除,非规范的渠道应运而生。如私人讨债公司、黑恶势力收债,甚至公安也介入民事纠纷。这种民事纠纷的非规范渠道的解决使社会累积了更大的怨恨和不平,易酿成新的纠纷。纠纷导致社会危机四伏,如果不予消弥,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从社会各个层面喷涌而出,形成“管涌”。 为此,如何摒弃诉讼全能主义,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民事纠纷的层出不穷、传统纠纷解决体制崩解和司法资源的力不从心,不断打碎国家垄断社会控制手段的欲望和努力。在诉讼制度外部,允许、认可、设置、鼓励、发展和引导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已成为别无选择的改革路径。以非诉讼解决方式调解、仲裁为中心的、以诉讼解决为“最后一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可以科学地、彻底地消解民事纠纷,从宏观上使社会秩序得以更好地维系,也能明显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从微观层面上更能使普通民众更是能够“接受正义” 。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思路
如何在现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上,合理地构建(调整、创设、整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对国外法治国家进行考察。
(一)对国外法治国家的考察
今天,当我们为自己的(司法)改革方案踌躇满志、却又举步维艰之际,环顾世界,就会发现,法院外的各种形形色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时代潮流,它们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已经或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目前,世界上通常把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这种方式既可以包括诸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和劳动仲裁等现代ADR方式,也可以涵盖东方国家历史悠久的调解等传统形式。当代,在世界各国,随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改革民事诉讼制度与开发利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已成为现代司法改革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目前各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形式多样、林林总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当代世界各国存在的ADR作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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