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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又次,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力使得民事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及的。法律社会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中,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诉讼的结果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结果。 
  但是,民事诉讼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主要有:
  首先,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在认知方面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并且对于那种“法律适用模式”(三段论式,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作出判决)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与之相对的是,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简单明了,强调当事人高度的意思自治,从而消除了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上的困难。
  其次,与其他民事解决纠纷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常常让人望而却步。而和解、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简便,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可以不借助律师而自行解决纠纷(体现了当事人自我整合能力),并且解决纠纷的成本低廉、迅捷便利。
  再次,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难以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要求,也难以满足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关系的要求。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较为尊重就具体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理性协商和妥协而主张不以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比较容易获得符合个案和情理的解决结果,较可能得到两利或双赢(win-win)的结果, 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且不致于因诉讼积怨而发生更大的(行政、刑事)纠纷。
  三、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可视为“全能国家”的典型。经历几十年的政权建设和意识形态改造,国家已经成功实现对基层的精细化控制,吉登斯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形成。整个社会表现出高度一元化和板块化。一方面,国家权力深入基层,以党、政系统为两条主线,结合行政化的居(村)委会、科层化的企事业单位、半行政化的工商联、妇联等社团组织,国家触角渗透到社区,形成对公民的直接逼视,建构起针对个体的包围性、弥散性控制力量,强世功称之为“权力的组织网络”。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运动式的思想改造、政治教化和意识形态宣传,以及对大众传媒、公共舆论的控制,消解传统民间权威,重塑或“发明”权威象征体系,建立起新政权的合法性和“历史支配性”,促成一种“权力的文化网络”。正是基于相互契合的“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权力的文化网络”,全能主义国家获得了对基层社会深入而广泛的政治控制力与政治动员力。
  全能主义在民事纠纷领域的体现,就是纠纷解决程序的强烈政治色彩。民事纠纷首先从政治上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需要以“团结—批评—团结”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工作方式解决。“要在群众中间经常进行生动的、切实的政治教育……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允许他们继续革命。”而且,由于“在政治上要求高度一致,承认‘人民内部’会发生矛盾绝不是要鼓励公开的冲突”,纠纷解决是隐性化、非公开的,重视结果上的“团结”,而不愿将纠纷放在公开的舞台——如法院——展示。因此,基层机关的调解功能被尽量发挥,而且往往以公安机关、党群组织、基层干部等多方力量相互配合的形象出现。与之相适应,公民也习惯于“有问题,找组织”、“团结第一”的纠纷解决文化。
  到改革开放初期,政权建设过程结束,国家视线由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乌托邦式的意识形态动员被世俗化的经济效益、实用主义所取代,既有的“权力的组织网络”逐渐向韦伯意义上的“技术官僚”科层组织演进。国家官员成为以行政技术为生的“职业人”,借助因分工而形成的专业知识垄断了国家公职。“权力的组织网络”成为一种更精巧、更严密、更具完美形式理性的自创生系统。与此同时,由于以高度建构理性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引,国家意图继续保持对社会的全盘控制,并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稳定压倒一切”的旗帜下,借助严密的科层组织和高超的整合技术,对社会冲突实施微观化调整。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步步进逼,国家权力不断从市场中向上收缩。半行政化的企业、事业单位日趋衰落,大量私营企业和民间组织成为新的公民集合体。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同单位、同族关系变为不同背景陌生人的机械聚合,社会陌生化加剧。城市居民由庭院式、平房式变为小区式、单元式,农村居民则以家庭形式离群孤立。公民开始“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的面前。”在此背景下,一方面由于原有全能式、微观化治理的举步唯艰,另一方面也因为国家自身在反思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政治控制的范围开始逐渐缩小,仅局限于和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扩张:首先是经济领域迅速多元化,其次是文化、教育、娱乐、学术研究等领域也呈现有限的多元化。概而言之,社会不再与国家结合为铁板一块,全能国家背景下高度精细化、弥散化的“权力的组织网络”逐渐丧失在基层的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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