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纷机制,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 对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是否利用国家的力量可以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救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构成了一个系统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二)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等。
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首先想到的就是能否利用自己的力量与对方进行交涉。利用自己的力量试探性的与对方磋商化解纠纷,是纠纷主体自我确信的一种表征,也是人格自尊的外化。纠纷的自我解决有许多好处:
其一,自愿性。在自我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纠纷主体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也没有任何人知道其纠纷的发生,不会给纠纷主体带来思想上的顾虑和负担,因而其解决完全是在自我意志的作用下进行的。
其二,彻底性。由于纠纷是在当事人自我意志的作用下、根据自己的自愿选择加以解决的,解决的结果必定完全符合纠纷主体内在的意愿,因而纠纷的化解比较彻底。
其三,成本低。自我解决纠纷,涉及面窄,牵涉的人少,花费的精力、财力和时间都相对较少,这样就节省了成本。是一种最为经济实惠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机制。
当然,纠纷的自我解决欲获得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的话难以取得有效的成果。在这些成功利用自我解纷机制的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有:双方力量均衡,或者寻求解决的主动一方主体具有更强的实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自力救济的过程和内容必须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必须遵守最基本的公平与真实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建立在纠纷主体平等和真实意志的基础上,其间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
(三)社会救济
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姑且称之为“社会救济”,比如调解和仲裁等。在我国,调解和仲裁等可归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之列。
1、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和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调解的形式多样,在我国自古至今,调解的运用非常普遍。我国古代就有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而民间调解又有乡保、族长、亲友、相邻、缙绅调解等。在革命时期有“马锡五审判方式”,西方人称之为“东方经验”,并对之抱有极大的热情。
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中,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人民调解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比如,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消费者争议的调解,仲裁中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地解决纠纷,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对于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进行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的争议,等等。一般说来,这类调解并非仲裁或者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主体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并且,调解者(即便是行政机关)均以中立第三者身份解决纠纷,无权使用任何强制性手段。
调解具有下列三个主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