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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张海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呈指数增长的民事纠纷,国家的解纷机制却应对失灵,一方面法院对“诉讼爆炸”无力根本解决;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外解纷机制则逐渐萧条,丧失应有功能。为此,我们应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特色,构建起调解为中心、以法院为后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事纠纷  多元化解决  调解  仲裁
【全文】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这是一个权利觉醒的时代”,我们注定“为权利而斗争”。民事纠纷呈指数疯长,且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拟从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类型及其特点入手,比较各种类型的利弊,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以公力救济(诉讼)为后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构建、整合、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纠机制的概念、特点
  1、民事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而人是有复杂思维和丰富情感的高级动物,由人组成的社会中,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共同体存在,纠纷就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纠纷按调整和规范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以区别于作为对立的双方是国家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刑事纠纷,和作为管理机关的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纠纷;二是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纠纷主体间对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自由处分的。程序上,纠纷主体间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任何方式,实体上纠纷主体间可以承认、变更、放弃其请求,任何人不得干预;而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是不能自由处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的处理。
  民事纠纷作为纠纷的一种,它具有纠纷的所有特性。纠纷隐含着对现存秩序的破坏,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称,纠纷意味着失范,代表了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的反动倾向。而社会又是以有机体的形式存在的,它的各个器官和组织相互协调地发生联系(如你所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建筑公司负责施工,而业主负责投入)环环相扣,而一旦失范意味着对这种有机体的整合模式的分解或破坏。
  而社会需要秩序,否则便要消散和瓦解。纠纷的发生是必然的,纠纷科学的、有效率的、彻底地解决更是必需的。纠纷的发生和纠纷的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性的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的。面对各式各样的(民事)纠纷就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解决机制。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弥(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美国学者埃尔曼将解决纠纷的方法归为两类:(1)纠纷主体通过协商,自己来确定解决结果。这并不排除作为调解人的第三人在协商中协助解决纠纷。(2)将纠纷交付裁决,这意味着由一位理想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决定纠纷主体的哪方优胜。埃尔曼认为,这两种方法可用以(有时相互交叉)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在缺乏裁决结构的地方或者蔑视诉讼的地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人们倾向性的选择。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把解决纠纷机制类型化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前者是指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要点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其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后者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作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比如,(1)“非合理的决定过程”,即把决定委诸于偶然的情况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的场面,如以抽签来决胜负等。(2)“实质的决定过程”,即第三者根据纠纷中各方实质上的是非曲直来作出决定,其决定基准包括当事者在内的社会成员一般接受的实质性道德准则及正义感。(3)“先例的决定过程”,即把对过去事例的决定适用于与过去事例类似的眼前纠纷。(4)“法的决定过程”,即将纠纷前存在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眼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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