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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细微之处的几点修改意见

  农民的住房不能自由交易则意味着其不动产处分权受到限制。农民的住房是否可以转让(包括出售和赠与),转让给谁还要先经集体同意,那农民还能认为这房屋是他自己的吗?在当今城乡二元社会中,农民与城镇居民相比在诸如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享有、财政支持、金融支撑、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都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不动产的处分权再无端限制,则是对农民又一个不平等制度,将人为加剧城乡二元分化。
  立法的过程就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平衡的过程。难道在这种衡量中又非得平衡掉农民的利益不可吗?保护耕地,完全可以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来实现;通过落实村镇规划,合理布局农民住宅,充分利用土地来实现;通过严格控制宅基地总量和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来实现。只要规定一户农户只能按标准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共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农户以外的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就完全可避免农民圈占土地进行房产开发。为防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其购置尚未修建房屋的宅基地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因此限制农民房屋的自由交易。只考虑现行行政法规已有的规定,便利行事,而不顾现实社会矛盾的解决,不顾农民这个庞大群体利益的保护就更不恰当了。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改为: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予以转让;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尚未修建房屋的宅基地。
  农户通过转让取得住房和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户将住房和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农户以外的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谁来指导和协助
  唐  江   张海军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向不明确,最终可能导致没有一个部门会去指导或协助。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和日常工作相对较宏观,越往上越宏观,越是不可能去做这一类指导和协助工作,使该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无可操作性。
  与业主们直接打交道,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是社区居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文化活动、调解邻里纠纷是他们的日常工作。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去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会议或选举业主委员会则既能与他们的日常工作相衔接,又符合他们的工作职责,也才具有可操作性。
  故建议将其修改为“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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