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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害妇女的暴行何时休

残害妇女的暴行何时休


王靓华


【关键词】残害妇女 暴行 犯罪
【全文】
  
  读罢《中国检察报》8月17日刊登的《恶夫残害下的弱女》一文(以下简称陈文),不觉催人泪下,感慨万千······!但是,对于如林先安一类的恶夫野蛮残害妇女的暴行,洒落同情的泪水、发出无限的感慨是无济于事的,从广大民众的内心深处爆发出来的更主要的是无限的愤怒、激烈的呼唤和殷切的期望!
   近年来,中国的各大报刊连篇累牍地刊登了一系列诸如恶夫残害善妇、暴男欺凌弱女之类的报道文章,引起了有关新闻界、司法界的重视,一些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此种亡羊补牢的劳作却连绵不断、“同义反复”、有“禁”无止。呜呼!好心的人们不禁要大发感慨:残害妇女的暴行何时休?
   悉闻在合法的婚姻形式下,一个软弱、善良、美丽、勤劳的妇女,被其合法的丈夫勾结众歹徒绑架、轮奸、用硫酸毁容······,残害得面目全非、掺不忍赌,的确令人发指!如陈文所言,有识之士们为此产生诸多理性的思索:如果那些官气十足的警官先生们在邢月欧第一次被害报案时挺身而出,依法严惩恶夫,而不是渎职性的推诿;如果那些四平八稳的乡间法官们面对一死亡的婚姻及时调查、依法判离,而不是消极观望甚至在恶夫的恐吓下退避三舍;如果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早日出台;如果,如果,如果······那么,如邢月欧这样的妇女们的悲剧不就会避免吗?然而残酷的现实所要求我们的并不仅仅是那许多的如果或假如,而是要严肃法纪,严格执法,依法及时严惩那些惨绝人寰的恶男、恶夫!因为,这关系到诸多活生生的妇女们的生存权利和自由,关系到她们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不受恶夫或恶男们的摧残、剥夺,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如何保障广大妇女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有关残害妇女们的恶男恶夫们,本应依法严惩不待!之所以屡屡发生残害妇女的悲剧,最根本的一点是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应该讲,我国目前的各种法律制定得不少,问题是如何保证其切实的实施!制定法律仅仅是事情的开始,而保证其切实的实施才是法律的终结目的和根本点。就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先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已出台的《宪法》、《婚姻法》,无不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问题是司法机关没有切实的执行这些法律。依法可行的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否可以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系到人治还是法治这一根本问题。在人治还是法治的天平上,我们的司法机关究竟倾向于哪一边了呢?应该讲,我们的司法机关中所存在的严重的官僚衙门作风,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敷衍甚至渎职犯罪的现象,并非表现在个别执法人员身上,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诚然,我国的的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与各种犯罪分子做斗争,保护经济建设的伟业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所存在的问题也同样是有目共睹的。否则的话,人们都是君子般轻描淡写的说上一两句,面对所存在的问题文过饰非,发几声真诚但却是无力的感叹,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何时才得以健全?各种犯罪分子何时才能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何时才能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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