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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法治建设2005年回顾与2006年展望

  除了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外,2005年,我国在税收工作方面还取得了如下重要的成绩:(1)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3万亿元。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有一系列复杂的经济与社会问题需要政府面对。财政是政府处理经济与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因此,政府掌握一定的财政收入就显得意义极为重大。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也提升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拖欠企业退税款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后,进出口税收工作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多年以来拖欠企业退税款的局面已经得到根本扭转,进出口税收工作已经走上了一个比较正常的轨道。(3)“东北税改”一年成效显著。2005年7月1日,“东北税改”一系列政策实施满一周年。一年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其中,增值税已实现抵扣21.73亿元。在现阶段,间接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增值税又是间接税中的重中之重。增值税的转型和征税范围的扩大是我国增值税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东北的试点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从上面的叙述可知,过去的2005年确实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一年,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大的纳税人积极维护和谐税收秩序的一年。在2006年,我们应该在过去一年的基础上,继续努力,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取得税收工作的更大成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尽快实现两法合并。在加入WTO的宏观背景下,实现了对所有企业的公平对待是一个很急迫的要求。应该尽快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在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中予以规定。在立法程序上,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的特殊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2)进一步推行“东北税改”方案,总结经验,为全国增值税改革设计方案。我国的增值税在抵扣项目、征税范围等方面都急需改革,但由于增值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又必须慎重处理,因此,在2006年,应在继续推行“东北税改”方案的基础上,展开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早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改革设计方案。(3)探索物业税的征收问题。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产业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房地产业的良性运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意义重大,而税收是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应进一步探讨物业税的开征问题,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4)继续推进税费改革。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教育、交通、证券交易等领域,都存在税费关系调整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妥当理顺相关领域的税费关系。(5)启动“金税”工程三期。“金税”工程三期项目建议书2005年9月正式通过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正式启动“金税”工程三期。(6)加强税法宣传。将“税收宣传月”改为“税法宣传月”,并将税法宣传月活动列入“五五”普法规划。“税收宣传月”所宣传的重点是“税收”,而我们所宣传的重点不在税收,而在税法。宣传税法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鉴于税法宣传月的意义重大,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在全国开展“税法宣传月”的决定,这样既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的法定性、严肃性与可行性。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以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教育部等部委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在全国开展“税法宣传月”的决定》的立法议案。税法宣传月的主题不能仅仅针对纳税主体,也应当包括征税主体。税收法治的含义包括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两个不可分离的环节,因此,为真正发挥税法宣传月对税收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必须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入税法宣传月的主题。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和税收理念的更新,应该在税法宣传月中突出公共财政理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强调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之间的平等理念,以形成良性互动的税收秩序,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7)积极推进税收司法的理论和制度建设。税收司法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良好的税收司法可以妥善处理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冲突,从而保证和谐税收关系的形成。我国目前在税收司法的理论和制度建设方面都很不够,在2006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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