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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陈卫东


【全文】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程序,存在于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之中。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问世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研讨文章便大量见诸于各种专业报刊。但是就内容来看,从诉讼的基本规律、从司法的基本理念出发来分析、探明审判监督这一程序的文章并不多见,而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以及对该程序在实际运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问题进行解析等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比如说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讨论、对审监程序审理方式的讨论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的发展与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修改,而审判监督程序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即是例证。近些年来国内掀起了对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讨论,尽管可以从中看出我们要从总体上克服长期以来实行的强式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借鉴并欲导入英美法系对抗辩论式的审判模式的意图与发展趋势,但坦率地说,由于缺乏一套整体性的、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和改革目标作为制度建构的基石与支点,因而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某些问题与解决方案似有一种片面、浅显,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具体到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我们刚刚说的,研究大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注释和理解。但是,作为理论工作者,思维的水平不能仅仅停留在具体的表层问题上。时代在飞速发展,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法治已作为基本的理念而成为指导学者以及立法者构建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规约。这就要求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更深的层次上,对我们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视与反思,本文仅就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命题作斗胆揣度和探寻,以期此般拙笔能引起众同仁的进一步思索。
  关于本文的结构,笔者拟打算先从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与功能谈起,通过对刑事诉讼职能划分和控审分离原则含义的阐释,来分析目前我国诉讼中由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利与弊,进而来设计适合我国国情、性质和价值选择的解决方案与模式。
  一、我国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及其功能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程序,而其含义如何界定,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按照一种比较通行的观点: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1] 由此可以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首先,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发现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是该程序产生的前提。其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涉及到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它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提起。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但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决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只能是法定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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