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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当然,权利是有限制的,著作权也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很多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就是最突出的一方面。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胡戈在辩驳中所提到的《著作权法》22条,即是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胡戈曾承认将《馒头》传给了几个朋友,这种传播行为是否出于学习共同体的需要不无疑问。即使属于,在他或他们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胡戈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如对其朋友作出版权声明),同样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更为重要的是,该片后来又被上传于网络,由于互联网是一种开放性的空间,即使使用者事先声明“禁止传播”或“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之用”,也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除非有证据表明,上传网络的行为是他人在胡戈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从这一点里看,胡戈想以这一点来抗辩是有一定难度的。
  至于第二项,很多网友指出《馒头》是“一篇相当高质量的影评”。《馒头》是否影评我们不说,但《馒头》中绝大部分画面均剪切自《无极》,很难说其是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22条其它的合理使用形式则更不可能为胡戈用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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