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学教育的一种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教育的效果。从2002年起实行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一司法考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随之而来,法学教育如何发展和改革,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两者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两者间的关系:
(一)取消中专、大专学历的法学教育
我们应当承认,中专、大专学历的法学教育在我国历史上的作用,尤其是在过去的20年里,对于我国公检法和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新的《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另外,研究生和本科生迅猛发展,中专生和大专生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处于优势地位,两者都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相比。再加上法律专门化调整的要求,专科教育很难达到这一要求。虽然允许专升本,因数量的限制,不能让大部分专科生进入到本科阶段。鉴于此,笔者认为取消专科法学教育,这既有利于师资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法律职业者素质的提高。
(二)司法考试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所在,即司法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有的学者指出,司法考试制度抬高了法律职业的从业门槛,要想顺利通过考试,必须经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习,掌握完整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从此法学教育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把参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做为评判法学教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样法学教育便有了明确的方向。[4]首先应当承认司法考试对提高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法学教育的发展,把法学教育办成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因此,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指挥棒”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它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了法治建设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统一,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做出相应的调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对学生司法考试方面的指导就可以了,不应做得太过分。
结 语
现代市场经济能否创造出最大化的效率,不仅取决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的存在,而且也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在制度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一是程序,二是维系制度的目标、理念的延续和演进的专业化团体。[17]我国在依法治国,追求法治的过程中,制度的设计不太完美,法学教育出现了诸多问题,执法的道路困难重重,能把这一问题看清的还是法学人自己。对法学人而言,不仅要低头赶路,而且要抬头把握方向,不然就会弄错方向。诊所式法律教育指导学生注重实务,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学习,形成社会职业化团体。法学理论方向则要求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消化,追求社会制度的完美为理念。显然两者的目的与任务不同,但最终的归宿却落在了为社会服务上了,因而司法考试等相关问题不会因此而受到带大影响。法学教育的水平能体现出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发展程度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中国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首先就要解决法学教育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