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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反思及矛盾的消解

  (二)培养模式仍很单一。长期以来,本科生的招生对象是十七八岁的高中生,经过四五年的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博士生。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学生接受知识块,记忆力强,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但是其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高学历,也需经历多年的社会实践考验后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才。[1]另外。这种培养的目标定位在一般的部门,如法院、检察院等的要求上,与现代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求相差甚远。现代法学人才的培养可分为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等。很显然,我国目前的这种培养模式主要是普通法学人才,即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往往既不通事务操作,有不精通法学理论。
  (三)课程设计零乱无序,教材杂乱无章。据了解,某高校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数学、物理、化学、材料学等占了相当数量,而法律课程没开几门。近些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历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等课程的统称)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大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2]另外,随着学分制改革,许多学生不理解学科间的逻辑关系而盲目选课,造成教师授课困难,学生听课费劲的现象。水平参差不齐的“职称”教材大量存在,造成学生不必要的负担。
  (四)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在笔者的调查中,有94.2%的学生对这一问题表示不满,可见问题的严重性。由于传统模式的影响,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并且目前的中国法律院校在课程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力等基于能力课程。虽然法学院校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法科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驱动,这种实习制度便失去了它应有价值。许多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业务的压力和学生缺乏工作能力的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3]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几乎没有效果,等到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很难得心应手地用法律处理问题。
  二、法学教育的目的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出现各种奇怪现象,与教育目的不准确有着直接关系。何为教育的目的,简言之,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为什么培养的问题。那么,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就因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和主张。法学教育要进行改革,首先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即法学教育到底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是一个大前提。只有在解决了这一大前提之后,法学教育的其他改革才能配套进行。对于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是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治国人才为目的。[4]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精通法律的社会和国家管理人才,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培养理论人才,为立法与执法培养法律实践人才。[5]也有认为是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而培养人才的主张。[6]还有认为,中国的大学法律教育应将为社会培养大批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作为主要任务和目标的观点。[7]法学教育的目的关系着教师教育的心态及学生学习的效果,甚至关系到依法治国成败的问题,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才能有的放矢,进行针对性地教育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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