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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究

  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如下的特点: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不能;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的当事人为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这样做; 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上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上诉是两个“现存之诉 ”的合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 “现存之诉”与“未来之诉”的合并。   
  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之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之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被称为共同诉讼人⑦ 。他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着很明显的区别:⑴ 共同诉讼人原、被告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会存在这种情况;⑵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争议有实体处分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实体处分权利;⑶共同诉讼人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处于一个法律关系中。然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与原、被告之间无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⑷共同诉讼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不发生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⑸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对裁定或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准当事人,他的上诉权则受到了限制。
  
【参考文献】① 朱伟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探讨》,载《杭州大学学报》1989 年第2期。 

   ②李文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我见》,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 

   ③ 江伟、单国军《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④⑥ 梁炳扬《简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 年第 1 期。 

   ⑤ 参见陈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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