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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究

  2 、“ 第三人 ”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案外人”,他既不是原告,也非被告,而是诉讼结果与他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某一方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为的就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第三人 ”有着广泛的诉讼权利。如有权了解原告的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有权陈述,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以及对案件的事实和处理发表意见;一审判决确定其承担的义务的,他有权上诉;在原、被告调解协议中涉及其承担一定义务,应征求他的同意等 ② 。在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围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把握,以防止对第三人制度的滥用、误用,以利于法的价值的更好的体现。
  3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发生,一般不会与第三者产生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因原被告间的诉讼行为牵连到无独立请求权人承担义务,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需另当别论。对于这种连环现象引发的结果,就可以称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然,这里的连环关系,以直接牵连为限,不应做无限的扩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  
  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上的牵连;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前者的履行及其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后者的履行及其适当与否;再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定,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确定时,其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他仅仅是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但是否承担则因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③ 。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简言之,就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即承担什么样的诉讼义务和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的问题,因而不同诉讼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认识分歧较大。有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与人,不是当事人,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除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外,还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有人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实体义务的,处于当事人地位,不承担实体义务的,实际上协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处于当事人地位,也不享有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不承担当事人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持各种观点得人提供了一点立法依据,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似乎把无独立请求权人当做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很显然在此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 ④ 。立法上出现这样的逻辑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多种做法的出现。审判人员的臆断性很大,有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拉到原被告某一方进行审判的;还有认为是案外人,不在法庭审理范围之内为由,不予支持的情况。在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法庭上的做法更是“ 五花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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