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究
包万平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在学界产生众多分歧,在实务界操作混乱。从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不难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准当事人地位。为解决现存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方式的弊端,追告制度的优点便显现出来。并不是所有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而需要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利害关系 诉讼
【全文】
随着中国加入WTO ,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关系环环相扣,显现出连锁变化。反映到法律上,便会因一个法律关系而引起其他的法律关系,因一个争议而引起其他的争议。为了更好、更彻底、更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法律上存在第三人制度。具体到
民事诉讼法上,便有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民事诉讼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近些年来,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已经有了比较统一的看法和认识,但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探讨在理论界有着较大的分歧,实务界的做法也是比较混乱的。笔者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以利正视。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2 款有很明确的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在这里有几个关键词需要明确一下,即:“无独立”、“第三人”、“法律上的利关系”。
1 、“ 无独立 ”是相对于“独立”而言的,两者都是实体权利有无请求权的问题。所谓“有独立”是指案外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这种独立请求权的成立,不受原、被告请求的实现为前提,他既不取决于原告人的胜诉,也不依赖被告人的胜诉,无论那一方人的胜诉,都将侵害他的实体权利,这个案外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把他归称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实体权利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至于这种人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有待法院审理结束才能得出结论①。“无独立”要求对于原告、被告无论那一方人的胜诉或败诉,无独立的请求权人均不能对他们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作出诉讼请求,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请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