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实说过:“即使
著作权法把胡戈的行为规定为侵权,我们还要考虑一下
著作权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哩”,但这是在第二篇文章《就<基本权利冲突>一文答客问》中,而且说到这个是为了与张志成先生讨论“不合法的权利是不是权利”的问题,与第一篇的主题已经很不相同了。而且用了“即使”,何为?不敢轻言也!)
为什么这个案件中要考虑
宪法呢?我想正是因为对胡戈的行为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发生了争议,也就是对
著作权法在这个具体案件中的解释发生了分歧,在这种情况下考虑
宪法的规定与精神有何不可呢?无论是对
著作权法作合宪性解释,还是对
著作权法中的相关不够明确的条款作解释,考虑点
宪法因素都是必要的。
归根到底,我从来没有想对“馒头案”的实体问题作什么判断,我只是希望给法律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小小的提个醒:“来点
宪法思维又何妨”?
至此,我大概说明了我的想法,相信对一些误解也会有些澄清的作用。其实,所谓“三教不同流,所见自然不同”,我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看一些问题,让别人觉得费解和奇怪,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我听很多法学硕士、博士说过这样的话:“
宪法!?不知道学过些什么”!我甚至还听刚上
宪法专业研究生的一位师弟说过:“
宪法有什么好研究的”。以法学界普遍对
宪法知识感到陌生的现状,我们研究宪法学的人就一些热点问题作点评价,别人不觉得奇怪才奇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