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法律中的“概括条款”、“不确定性概念”进行解释时,考虑
宪法的精神。概括条款和不确定性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裁量空间,但法官裁量权的运用要受到很多规则的限制,其中一个就是法官不能作违背
宪法精神的裁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充分考虑
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己要处理的案件的意义,从而将
宪法的精神纳入普通法律的解释。
用
宪法的精神笼罩普通法律的解释,这是
宪法影响普通案件审判的第二个途径。法官为什么有必要在普通案件审判中考虑
宪法呢?首先,法官是个公权力主体,约束公权力的
宪法当然对法官有约束力。在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的情况下,不应该有自外于
宪法的法官,也不应该由对
宪法漠不关心的法律思维。其次,现代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除了排除国家的干预之外,还具备了要求国家积极“保护”的功能。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运作中考虑
宪法,时刻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归依是责无旁贷的。
我在《“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一文中完全是在第二个层面上讨论“馒头案”的
宪法意义的。在那篇文章的结尾处我写到:“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应该去看看
宪法第
四十七条,至少应该对
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做“合宪性解释”,将
宪法的精神贯彻到民法中去。……毕竟
宪法是根本法,对法院这个公权力机关有直接的约束力。”我所说的只是这个案件的审判有必要考虑
宪法,我何曾像胡迟先生说的那样“轻言‘馒头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违宪”呢?更别说什么“知识产权法一定是违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