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6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人群感染率平均为0.05%。2005年新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这是国家卫生部2006年1月25日公布的全国艾滋病疫情最新评估数据。这比2003年12月卫生部公布的84万的评估数字少了接近20万。但未见卫生部公布这一评估数字降低的科学根据。
王陇德:《中国将公布实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详细资料请参见记者曾利明撰稿,中新社北京1月25日电。
李绍章:《宣传教育是防治艾滋病的“灵丹妙药”》,详细论述,请参见法律博客网上的“土生阿耿”,网地http://tsageng.fyfz.cn
吴仪:《深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详细资料请参记者朱玉撰稿,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05-11/28/content_3848889.htm ;,2006年2月28日访问。
李绍章:《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权利“特殊性”管见》,详细论述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李绍章”作品集。
如在第6条第2款中的“开展···宣传教育,发展···事业,做好···工作”的规定中,“开展”与“宣传教育”进行搭配则不甚恰当,因为“开展”可以与“活动”搭配,比如在
《条例》第
13条、第
22条等条款中又使用了“开展···活动”的搭配句式。类似使用“开展”搭配不当还有第10条、14条、17条、18条、19条等。另外,在第21条中“提供”与“咨询服务”进行了搭配,但在第23条中,“提供”又与“咨询”搭配,前后显得不一致。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这一条款中,“负责”与“经费”是不能直接搭配的。
如在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在这个条款中,“以及”完全可以使用顿号来替代。
如在第12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这一款中的“开展”完全是赘词,去之则更为简洁。
如在第7条、33条、43条等使用了“按照···规定”,但在第26条、30条、37条、52条等又使用了“依照···规定”。
法律文本在表达“但书”规定时,通常的表达方式是“但是···的除外”或者“但是···”,但在本
《条例》第
63条使用“但书”时却恰恰在“但是”之后硬生生地加了一个逗号(,),确有多余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