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政府。中央政府应该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在立法中不能只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而淡化中央政府的责任。在本
《条例》中,尽管在领导部门、防治规划、预防控制、保障措施方面都提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否认的明显不妥。首先,在“宣传教育”中却没有规定国务院的职责,开宗明义就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通读下来,在本章中没有一个条款是针对国务院的,在宣传教育上,国务院的具体职责到底是什么?
《条例》并未明确。其次,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却只规定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国务院的法律责任,如在第52条直接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把中央政府排除在外。我认为,国务院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承担第一责任,凡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包括一些重大艾滋病防治事故,同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最后,笔者还发现,凡是涉及到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条款,其地位、职责都是不明确的,立法基本上采取了模糊处理。
(二)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作用以及承担的责任在
《条例》中没有明确
国际上,非政府组织向来是防控艾滋病的一支主要力量。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不少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至今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艾滋病体系。[14]对于非政府组织在中国防治艾滋病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和贡献,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先生曾经在2004年于泰国曼谷举行的第15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上作了充分肯定,他表示中国政府将积极团结全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虽然艾滋病在中国总体感染率较低,但在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的高发病和死亡状态已显示出其危害的严重性。在抗击艾滋病的过程中,除了政府的参与,还必须发挥全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王陇德先生还强调了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有关部门正加大与非政府组织在宣传领域的合作,如印制大量艾滋病宣传海报发放到基层,以及与全国妇联和青年联合会共同组织了在全国100多个示范区的宣传教育活动。[15]然而,在本
《条例》的60多个条款中却从未见“非政府组织”的字样。我土生阿耿认为,作为一国防治艾滋病的专门行政法规,应该坦诚地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过去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并开明地在立法中确认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尽管
《条例》不厌其烦地规定了各种机构、团体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参与角色,但这在我看来并不表明
《条例》就明确承认了非政府组织的“防艾”法律地位。事实上,通过立法科学规定非政府组织在整个艾滋病防治中的职责、工作规范以及与政府的合作,不仅可以巩固非政府组织在过去一段时间的“防艾成果”,而且还可以发挥法的指引、激励和规范功能,有效地依法调整非政府组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