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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施行前夕的“阿耿断想”

《艾滋病防治条例》施行前夕的“阿耿断想”


李绍章


【关键词】《艾滋病防治条例》 断想 美中不足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艾滋病防治条例》施行前夕的“阿耿断想”
       土生阿耿
   明天,《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开始施行了。这一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行政法规是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1月29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予以发布。在此前,中央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等有300多部,但随着艾滋病防治实践的发展,这些法规的质量已经越来越不能经受更多的考验,艾滋病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上,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缺少效力更高的专门法律,且很多是计划经济思维下出台的,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势的需要,而且一些法规的具体规定存在规则冲突和制度矛盾,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权益保护,也没有在立法上给予充分重视,大多是原则性条款,有的甚至是空白,[1]艾滋病立法上的这一现状要求艾滋病防治立法要统一化、专门化。《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过,则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也表明中国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面又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2]
  应当说,《条例》总体来说是一部出台非常及时、内容非常到位的艾滋病防治专门行政法规,它“明确了有关政策、工作机制以及职责等原则,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3]。《条例》将“宣传教育”放置于“总则”之后,突出了宣传教育在艾滋病防治中的法律地位,对宣传教育的主体、形式、对象、内容、技术支持等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笔者曾经指出,“只有经过天长日久的宣传,才能使其潜移默化的扎根于人心,使人在接近艾滋病的同时,又远离艾滋病”。[4]《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确认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无疑将会对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条例》用了28条的篇幅专章规定了“预防与控制”,对于艾滋病的监测、检测、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完全套推广、血液和血浆的采集检测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条例》还分两章分别规定了“治疗和救助”和“保障措施”制度,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生活困难救助以及劳动就业救助等措施,并且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队伍建设、服务网络建设和经费支持等一一作了规定;《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用11个条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合理规制。总体来看,《条例》是一部普及艾滋病知识、推广艾滋病教育的法规,是一部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法规,是一部倡导全民参与的法规,是一部熔宣教、预防、控制、治疗、救助、保障、责任于一炉的法规,是在中国艾滋病防治形势处于关键时期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一部有创新性、有适应性、有可操作性的人性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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