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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致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

  民法典不仅仅是一部单纯的法律,它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因为国家职能的演变,法典的社会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现在的民法理论只是就法律而法律,就法学而法学,没有将法律与国家职能、法典与法律的社会功能联系起来,没有从一种更高的层面来认识民法和设计法典。法国为什么会接受罗马法的立法模式,为什么在大革命运动之后会产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篇章结构上为什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其条文为什么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民法典,为什么没有出现用益物权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用法典自身和单纯的民法理论是无法解释的,有些问题看似与民法典无关,但实质上却与民法典有着深层次的联系。
  大陆法系成形于法国和德国,根源于罗马。早期的罗马社会在由土地集体公有转化为家庭私有后,国家建立了土地绝对私有的法律制度。国家通过对土地私有事实的承认和保护,消除社会成员间对土地(包括其它不动产)利益的纷争,建立了社会生活的和平和稳定。随着家庭成员地位的独立和无地平民的增加以及土地占有的变化,社会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之间对土地利益诉争的矛盾。面对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私有已被法律制度固定的事实,为解决利益冲突,统治者采用了一种绝妙的变通方法,即在保持土地原私有基础不变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再赋予土地的非所有权人一种用益权,在同一物上建立起两种财产权,使所有权人之外的用益权人在法律上同样受到财产权保护。罗马统治者以此方法消除了社会成员间在土地利益上的冲突,使两种利益得到了平衡,使社会秩序再一次趋于和平和稳定。这说明,在罗马国家政治的历程中,统治者曾借助国家公权对土地利益进行过一次再分配,通过这一次利益的再分配,国家政权才度过了统治上的危机,使政权统治得以延续。此后,罗马在法律上除所有权制度之外又建立了用益物权制度。因为所有权和用益权隐含了国家法定的意义,属于权利主体固有的权利,农业经济时代的罗马人在对法律进行汇编时就将所有权和用益权下的利益认定为是一种“财产”,将交易关系下通过平等协商、等价有偿方式以及通过继承和损害赔偿方式获得的利益认定为是“取得财产的方法”,并将二者组合成了一套财产权法。法国人在编纂民法典时,因属相同的社会基础,就继承了罗马的这种结构模式。但德国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取得财产的方法”从财产权法中独立了出来,拟建立一套服务于交易的法则即债权法,标志着民法开始进入到现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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