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有违其资本属性 。资本公积金虽然不同于实收资本,不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是一种资本储备,与企业利润无关,其目的在于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因此,用资本公积金抵作利润补亏的行为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资本规模的缩小,将损害到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
第二、资本公积金补亏违背“无利润不分配”原则。从表面上看,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并不导致公司实际资金的流出。但是,从法律的视角看,资本公积金补亏的结果是为企业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 。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就意味着公司在不用当年利润或者盈余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即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这与直接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利润分配的效果相同,违背了
公司法“无利润不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复杂,有的部分根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如“股权投资准备”等各项准备性科目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项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之前,其金额还有发生变动的可能,是一种并未真正实现的资本公积金。它们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长主要体现为账面增长,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只有在被处置、转让时,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如果用这部分资本公积金补亏,就等于将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提前实现,无异于“寅吃卯粮”。
第四、规范证券市场是立法者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又一初衷。上市公司频繁利用资本公积金补亏进行财务游戏,给本不平静的证券市场平添了不和谐因素。出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利润操纵空间的需要,
公司法有必要禁止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禁止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更具特殊意义。由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本溢价,上市公司巨额的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流通股股东溢价出资形成,如果允许以资本公积金补亏,无异于将公司的亏损转嫁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此外,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还有利于衡量公司的治理水平、有利于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当然,对于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市场各方仍有不同反映。但新《
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必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