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不同的法规中内容也不一样。在《
劳动法》中两者都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在《
安全生产法》中“用人单位”变成了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变成了从业人员。在《
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变成了建设单位。等等。使用概念混乱,带来了执法上的混乱,在人们心目中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3.人为干扰因素明显。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的政策规定很多,有的前后矛盾或相互矛盾,法律制度体系性不强,破碎感明显,甚至出现了某些社会保障项目随不同社会群体的呼声大小、部门势力的强弱、某个人影响力的大小而出现变化的怪现象。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
虽然做了多方面努力,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财政投入不够。根据2002年9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披露:在我国10%的最高收入的富裕家庭占有了45%的居民全部资产总额。最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总额,仅占居民全部资产总额的14%。如此巨大的贫富差距,虽然是市场自由运行的结果,但并非市场所能调整。这些现象不仅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利干预,更需要国家财政的扶持。但在社会保障的投资上,我们的财政投入一直比较少。欧洲一些国家,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支持的力度比较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比较高。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支出合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996年为0 16%,1999年为0 51%,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也比较低。
其次,社会保障面窄。我们尚未建立起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障仅是对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待遇。4亿多城镇居民成了13亿多中国公民的特殊群体,可以享受到8亿多农村居民享受不到的社会保障待遇;1亿多城镇有职业者,又成了城镇居民的特殊主体,可以享受到其他公民享受不到的社会待遇。
到2001年底,尽管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1 4亿;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也有1亿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有0 94亿多,但是各类参加保险人数的平均值不及中国总人口的10%。
200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1 55亿人,其中参保职工1 16亿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者达到1 04亿人;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达到1 09亿人,其中职工7975万人,退休人员2927万人;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3655万人;全国领取城市最低社会保障费的为247万人。到2004年6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到4996万人,覆盖面仍然有限。虽然截止2003年底我国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数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但能领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者仅占城镇人口的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