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单位犯罪
周长铸
【摘要】修订后的
刑法在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上虽然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也显得过于拘谨。本文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几点意见。
【关键词】单位犯罪 界定 处罚 建议
【全文】
一、单位犯罪的界定
现行
刑法第
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一词在汉语词典中有多种解释,含义不太确定,但在刑法典中,它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类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私有公司、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尚有争议,需要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笔者认为,私有公司、企业也应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私有公司、企业,一经依法成立,它也就成为一种社会存在,不论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它都是一个多个自然人的组合体,并为一定的经营目的而运作,一旦有违犯法律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理应受到制裁。故私有公司、企业也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单位能够成为哪些罪名的犯罪主体,只能以法律规定为限,除法律条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以外,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这也是
刑法罪名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修订后的
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单位犯罪应该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自然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非法)利益。如果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谋取私利,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3)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一般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它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如果单位内部人员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某种犯罪活动,除非这种犯罪行为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和认可,否则只能是个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定义首先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同其它犯罪具有共同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其次是违法性,即法律已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再次是应受到惩罚性,即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