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犯罪的“国际性”判定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是题中应有之意,“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4]但是“国际性”该如何断定,依据哪些标准,各国及学者的观点存有出入,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国际性”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犯罪地点上看,
有学者简要地断定犯罪地点的国际性表现在“恐怖行为实施于一个或多个外国的领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7]。这一观点当然无误,但是未免失之笼统;应该说,当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国(并且包括某一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便具有了“国际性”;
2、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上看,
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之国籍;或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另外,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
需要补充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两种情况,若是团体,则当团体是由不同国籍的公民组成时,该犯罪也具有国际性;
3、从犯罪本身与国家的关系来看,
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国际性。笔者认为,可以把这种恐怖主义再加以分类,例如得到本国支持以对抗某一外国的恐怖主义;与,得到第三国的扶持或资助以对付犯罪人本国以外的国家的恐怖主义等。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该种支持多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因此会造成在认定以及惩治上的困难。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言之,既然是国际犯罪,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国际犯罪中的一大问题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拟从两方面阐述这一问题: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
虽然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
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
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中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