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具备的恐怖主义的其他特征
恐怖主义除了具有政治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共同构筑与普通犯罪的分界线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必不可少的:
1、从动机上看,
“对于罪犯,可以根据其行为或其动机或两者兼具的标准将其分类,在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中,国际法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分类,基本是以罪犯的动机为基础的”。[5]普通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动机的;而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是具有某种意识形态(Ideologically-Motivated)或政治图谋的;
2、从攻击目标及其选择上看,
普通犯罪的攻击目标和犯罪目的融为一体,紧密相连;而恐怖主义犯罪所选择的攻击目标并不必然与其最终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袭击的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公共财产,则肯定不是基于对这些平民或财产的敌对,而是“敲山震虎”、“杀鸡骇猴”,通过这种方式给本国或某外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若袭击对象是其政治对手,也必然是欲求通过消灭该对手以达到维持或改变某一政治体制或政治路线的目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既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看作是一种政治策略(strategy),是以其行为本身及其恐怖后果为谈判筹码的,因此在选择袭击目标上,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盲目”的,而是相当有统筹、有目的地进行选择,以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政治成果,例如:“9·11”事件的袭击目标——纽约世贸大楼、华盛顿及五角大楼,就分别是美国的经济、政治、军事象征;
3、从手段上看,
由于“恐怖主义在于谋求强迫或威胁某一政府或人民进行某种改变,而在恐怖分子看来,这种改变不能通过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2]基于此,恐怖主义犯罪选择了暴力手段,欲图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当代恐怖主义犯罪如果有其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科技含量更高,更易达到在社会中制造恐怖的效果——至于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对人或物的实际损害,那只是为其目的服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不会顾及那么多的;而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虑以最小的损害达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4、从公开性上看,
普通犯罪会尽力掩盖其犯罪事实;而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让政治对手知晓其所为以及所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为得以公开,[5]而且越公开、越是被广泛地宣传,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达到活动的目的。这一点在从古及今的恐怖主义发展史上甚为突出——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有些恐怖活动的组织、策划及行为者尽量回避承认是自己所为,但是他们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动本身是被广而告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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