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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外交思想中的体现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某些西方国家的国际敌对势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无理指责中国政府的行为是“无视人权”、“镇压民主运动”,并掀起一股反华浪潮,甚至采取“制裁”措施,给中国施加压力。面对西方国家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和对国际关系准则的肆意践踏,邓小平予以有力的回击,向全世界表明“中国永远不会接受别人干涉内政”。[8]在会见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时,邓小平讲到:“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如果西方发达国家坚持干涉别国内政,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那就会形成国际动乱,特别是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动乱。……中国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为了引起大家警惕,是为了提醒各国决定对华政策时要谨慎。”[9]会见日本友人时,邓小平激动地讲:“巴黎七国首脑会议要制裁中国,这意味着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对不听他们话的国家和人民进行制裁。……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力?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10]表现出了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极度厌恶与愤慨。为了瓦解西方对中国的制裁和压力,邓小平主张一方面坚决顶住,决不示弱,“要中国来乞求,办不到”;[11]另一方面也不搞孤立主义,尽量寻求缓解机会,例如请美国人“转告布什总统,在东方的中国有一位退休老人,关心着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12]由于“实践证明中国有抵抗制裁的能力”,[13]加上中国为缓和局势所做的努力,制裁中国的国家陆续同中国恢复了正常关系。
  不仅在对待国家关系问题上,邓小平主张互不干涉,处理兄弟党之间的关系,邓小平同样坚持互相尊重,这也能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互不干涉原则在邓小平外交思想中的地位。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指出:“各国的事情,一定要尊重各国的党、各国的人民,由他们自己去寻找道路,去探索,去解决问题,不能由别的党充当老子党,去发号施令。我们反对人家对我们发号施令,我们也决不能对人家发号施令。这应该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14]
  四、平等互利原则之体现
  平等互利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平等,二是互利。平等是指各国无论其大小强弱,也无论它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何不同,在国际交往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利是指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与合作,兼顾双方的利益,以促进双方的发展。平等互利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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