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外交思想中的体现
马福威
【摘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律体系的根基,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最根本的准则,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政府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外交实践中,严格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国家关系、应对国际局势,这是邓小平外交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其内在要求,可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外交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关键词】邓小平 邓小平外交思想 国际法基本原则
【全文】
邓小平作为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参与或直接制定了新中国在不同时期的外交战略。五六十年代,邓小平直接领导了中苏之间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基本原则问题的大论战,并在一系列复杂的国际斗争中初露其外交才华。 1974年,邓小平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以强有力的声音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全面阐述了毛泽东主席关于划分三个世界的战略思想。第三次“复出”后,邓小平更是活跃于国际舞台,他把握时代脉搏、认清发展趋势,提出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而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战略原则;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观察、处理问题,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战略,广交友、不称霸、发展自己。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外交思想体系,邓小平的外交思想,也便成为邓小平理论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曾赞赏邓小平处事“绵里藏针”。其实所谓“绵”,即灵活性;所谓“针”,即原则性。而“绵里藏针”,则恰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完美结合。从国际法律秩序的角度来分析,这里的“针”正可理解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强制性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是捍卫国家正当利益、维护世界持久和平、坚持独立平等、反对侵略干涉、促进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有力武器。邓小平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对外活动中,严格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努力建立良好的国际法律秩序,我国政府之所以能够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广泛支持,与此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外交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高度的体现。
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需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论述:
一、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之体现
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行使主权的空间,由此可见,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权的内涵和精髓在于“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具体来讲,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其对内对外政策、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由于这种主权的行使是排他的,不受别国干扰的,所以要实现国际法所确认的主权平等原则,不仅是指每个独立国家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同时要求任何一国在对外交往中尊重他国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