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高科技未必改变法律的内容,而是激发法学家重新思维搜索法律的真正意义。……搜索对人民财产权的侵犯是短暂的,是轻微的;对人民隐私权的侵犯,则是长久的(政府已知悉人民的私密,几乎不可能抹减),是严重的。 ……法律对于搜索的概念,应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而稍作调整。法律保护人民不受政府不正当搜查,目的不在保护财产的形体,而在保护无形的隐私权。当政府以搜寻或搜查的方式,翻动人民住宅或物件,因为已侵犯人民隐私,当然构成搜索行为,惟政府利用尖端科技,虽未翻动人民财产,如已侵犯人民隐私权,也应认为构成搜索行为。在此概念下,判断搜索的标准应该是:第一、政府是否有物理侵入法律所保护之区域;第二、政府是否侵犯人民的隐私权。”
现实空间的搜查,警察依靠的主要是其视觉、听觉、触觉等与身俱来的生理器官的功能,在科技发展后,一些用来增强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功能的仪器和设备被警察用于搜查之中,从而使得警察的搜查能力得以增强。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证据毁弃了,可能什么样的感觉增强设备都不能帮助警察再将这些证据找回来。因为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的物体已经不存在了,作为物证的物体已经消失,并且由于证据的不可替代性,这种情形常常让警察感觉非常的无奈。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将作为犯罪证据的书证烧毁了,从此在这个现实空间里不再存在,我们无法得知该书证的内容,我们无法借助于该书证来认定犯罪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书证不在了,无法知晓书证的内容,无法获得笔迹鉴定结论。但是,在虚拟空间里的情形则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说视觉、听觉、触觉可能仍然是警察对虚拟空间进行搜查时重要的功能保障,但是,更多时候作为生理功能的视觉、听觉、触觉并不能帮助警察完成对虚拟空间进行搜查的任务,对虚拟空间的搜查必须依赖于特别的技术,比如说计算机取证技术、窃听技术、电子追踪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虚拟空间的犯罪证据——数字证据和现实空间的犯罪证据不同,现实空间的犯罪证据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毁弃行为无法恢复,而虚拟空间的数字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借助于专门的计算机技术将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毁弃的证据重新恢复出来,并且丝毫不改变数字证据在侦查中的线索指引功能和在诉讼中的证明功能。 所以对虚拟空间的搜查可能之于侦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四、从现实空间到虚拟空间——权利和权利载体的变化
如前文所述,在现实空间里的搜查总是涉及人的身体或财产,并且在法治历史的早期,曾经被认为纯粹是对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干预,因此是否发生物理性的侵入成为判断是否构成搜查行为的标志。可是,即便是在Katz v. United States案中,以是否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搜查行为的标志之后,对现实空间的搜查,或者是人身搜查、或者是财产搜查,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但是,对虚拟空间的搜查,无论是电话监听、还是网络搜查,通常都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是单纯的公民隐私权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