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现实空间到虚拟空间——搜查概念外延的拓展
在传统的搜查概念中,搜查的对象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场所等现实的物理空间,搜查人员借助的是其视觉、听觉、嗅觉等生理感官来发现搜查目标——犯罪人或犯罪证据。在日常生活的概念系统内,视觉、听觉、嗅觉的运用即可以认为是为了发现其视、听、嗅觉范围内的目标的搜查行为,但并不是侦查人员所有的视觉、听觉、嗅觉的运用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搜查,如果产侦查人员视、听、嗅觉的运用并不侵犯行为对象的个人隐私权益,或者说并不具有为了发现犯罪证据或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或者纯粹是出于侦查人员作为个体人的一种本能,而非出于其作为侦查人员的一种职业行为。如警察恰好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旅馆的隔壁间下榻,在住宿期间,警察无意中“祼耳”(by the naked ear)听见从隔壁犯罪嫌疑人房间传来共谋犯罪的交谈,据此获得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根据”,其行为也不构成搜查。但是,如果警察不是“祼耳”听见,而是使用了其他的听力增强设备(means of enhancing the hearing senses),那么警察的行为就被认为是一种搜查行为。从科技和法律的关系看,我们发现自然科学的每一个进步相应地都在法律制度上对立法、司法提出了挑战。
在1967年的Katz v. U.S.案之前,如果问“什么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回答通常是“对受
宪法保护区域的侵入”,强调的是搜查行为对人身或住所的物理性侵入。但是Katz案使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因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人们有意向公众暴露的,即使是在其家里或办公室内,也不是第四修正案所要保护的对象……但是,如果他将这一切都作为私人事务寻求保护时,即便是在公共场所,仍然受
宪法的保护。” 所以,当以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不是以其财产或住宅安全作为衡量搜查是否发生的标准时,传统对搜查概念的界定可能就得作出一些调整,或者说,传统的搜查概念的外延在现代社会的科技时代下得到了新的拓展。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在传统的科技不发达时代,警察如果不进入民宅,或者不将手伸入公民的衣袋中便无法知悉民宅内有无犯罪嫌疑人或公民的衣袋中有犯罪证据,因此如果国家要保护公民住宅与衣袋内的隐私安全只需要立法控制警察未经正当程序而进入民宅,或将手伸入公民的衣袋之中便足矣。因此即便在传统时代,也以是否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作为是否发生了搜查的标准,搜查的外延可能仍然仅限于物理上的侵入行为,只能是对现实空间的“搜索和检查”。但是,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警察借助于各类科学技术设备与手段在民宅之外也能看到、听到、甚至拿到民宅内他所需要的物件和信息,如望远镜、如窃听器、如热成像仪、网络黑客技术等在侦查中的大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