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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实空间的搜查与对虚拟空间的搜查的比较

对现实空间的搜查与对虚拟空间的搜查的比较


刘方权


【摘要】各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对象的规定大都限于对人身或住处等场所,对搜查概念的理解传统上也仅限于是对现实空间的搜索和检查。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的隐私与其身体或住处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之后,对网络等虚拟空间的搜查成为现实。搜查对象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事实变化引起了规则的变化,拓展了搜查概念的外延,也让我们看见了在不同的年代人们主张的权利和权利载体所发生的变化。
【关键词】搜查;现实空间;虚拟空间
【全文】
  
  一、搜查对象立法例的简单考察
  我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其他场所进行搜查;对被告人以外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其他场所,以足以认为有应予扣押的物品存在的情形为限,可以进行搜查。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搜查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居及其他场所。对于非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居及其他场所,限于足以认定有应当扣押的物品的情况,可以进行搜查。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47条也规定当确有理由认为某人身上藏有犯罪物证或者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时,进行人身搜查。当确有理由认为上述物品处于某一特定地点或者在某一特定地点可能逮捕被告人或逃犯时,进行场所搜查。 《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第94条规定,搜查可以在任何可能存有某些如发现将有利于查明真相的物品的一切地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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