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后有感
左 明
注:《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作者:崔卓兰 蔡立东
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所谓强制,是针对义务而言的。强制与义务永远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在损益行政行为中,当相对人是的义务主体时,所以必有强制伴随始终。强制并不是邪恶的同义词,只是对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态势。对不履行义务的宽容,本身就是邪恶。所以,强制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需的。合法的强制就是正义。
特定公民的权利理所应当受到执行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法律的行政主体的单向支配,没有问题,没有异议。支配特定公民权利的是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法律,而不是行政主体自身。难道公民(通过行政主体的行为)服从法律还会有疑问吗?如果说需要挑战的,只能是不执行法律的公务员(恶人),而不是中性的行政权。当然,不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法律是恶法,恶法会产生恶权,恶法会扭曲配置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恶法本身也需要挑战,但这是立法监督范围内的事情。其实恶法也是恶人制定的。两类恶人要区分开来,分而治之,不可混为一谈。通常是,立法人的黑锅不要让行政人去背。
邪恶的世道皆源自邪恶的人!
难免人们(包括学术权威)通常会混淆立法与行政,因为他们实在是靠得太近了,甚至已经部分重合了。进一步,混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界限,公务员代行政机关行事,行政机关代公务员受过。主体的混乱,直接导致理论的混乱。张冠李戴,李代桃僵。在不知不觉中,错进错出。
所谓行政权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权(含行使实质立法权的行政权)的问题。是立法配置公权与私权的问题。是立法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需要完成的任务。这是解决行政权问题的前提。
行政目标只接受正当与否的评价,而不论具体相对人是否产生痛苦的感觉和厌恶的情绪。人们对所有不利益的义务都会不快。行政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公务员,而不是相对人。
该文作者对压制型行政的讨论,倒不如置换为对行政权边界和行使方式的讨论更具有共识性。
当国民不能自觉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时,强制就必然出现。只是这种法定义务可以逐渐增加,也可以逐渐减少。但不论少到何种程度,只要有义务,就必然有强制。
所谓非强制,是国家对于国民的直接义务(管理属间接义务)的履行方式。这种法定义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