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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后有感

  该项设计综合考虑了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尊重行政的尊严和权威,使其可以快速处理大量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当相对人对行政提出挑战之时,即刻将矛盾和纠纷转交中立的司法来解决,以维护社会公正。省时、省力、高效、合理,能够产生最佳的制度生产力。
  平等是偶然,是相对;不平等是必然,是绝对。这原本就是一个充满差异的世界,无差异便无此世界。平等必然是弱者的心声,强者从来不屑于平等。平等是弱者向更高境界的一种追求。同工同酬,同质同价,这是尽人皆知的公理——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万万不可遗忘了前提条件——同等情况。可这个世界又有几多同等情况呢?妇女、儿童、老人、残障者等等,严格的说——没有!与其费尽心机去模糊界定同等情况,倒不如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去审视这个问题——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其正当、合理,我们就承认、尊重这种不平等,反之则需杜绝。这比空洞的叫喊“一律平等”要理智的多。
  在该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美国学者戴维斯在其《自由裁量的正义》一书中也指出,假如X和Y的情况是相同的,而行政机关要求X交税,Y却不用交税,那么与Y相比较而言,X显然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或者虽然行政机关要求X和Y都必须交税,但要求X比Y交得更多,X同样也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看了这段文字,不由得不让我窃窃发笑。该引文所表达的明明是一种再平常不过的社会现象,毫无发明、发现的功绩,不知为何还要“引经据典”?是何居心,令某百思不得其解。所谓的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保护的吗?所谓的学术规范就是这样体现的吗?愿闻高论。
  说明理由制度乃统领其他一切制度之王。无理由之结论无异于梦呓。凡清醒之头脑所做之决定必有理由,此乃智能动物之天性,若无理由反倒不可思议。只是公开与否的问题。其实,个案的结论除了对于该案当事人而言,对社会公众是中性的,因为案外人根本不知得出结论的来龙去脉,对任何光秃秃的结论都是麻木不仁的。决策人既然敢于悍然得出令一方当事人无法接受的结论,说明他是不会忌惮个体的反抗的,因为当事者在得知结论的同时就已经可以理性的反向推理出做出结论的理由。说明理由就是一种让所有可能的社会公众不仅知晓光秃秃的结论,而且知晓得出光秃秃的结论的推理过程,从而有资格可以进行理性评价的制度。再蛮横的决策者(自信的决策者是不屑于隐瞒自己精妙、独到的推理过程的,反而会去大肆张扬。)也不能无视公众的舆论。理由是说给“外人”听的,包括做出决定机关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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