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后有感
左 明
注:《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作者:王锡锌,
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行政的本质是执行法律。管理是行政的基本样态。行政管理的主体格局是由两方构成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的矛盾与纠纷通常是由如下两种原因产生的:1、相对人行为违法,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积极行使管理职权,追究相对人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2、行政主体行为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追究行政主体的侵犯责任。
在第一种情况下,现行体制实际上将行政主体赋予抽象国家的意义,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制定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准立法权,行政裁决是准司法权),试图将矛盾解决在行政过程之中。虽然设有司法审查制度,但给人的印象是“杀鸡何用宰牛刀”,一切问题尽可能都在行政过程之中搞定,而无需烦劳法官大人。而且,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此风愈演愈烈。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俨然就是多余的摆设。行政决策“既公开且民主”,还要人大何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俨然就是法官升堂,还要法院何用,还要司法程序何用。奢谈什么中立的裁判者,只能是自欺且欺人。对于回避制度的狭隘理解(仅限于自然人之间),致使“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同一机关内的不同机构(只要我们的所谓学者稍微了解一下社会现实,就会对自己如此天真无邪的设想羞愧难当。),与中立的裁判者简直是相去甚远。病急不能乱投医,整肃行政之心虽好,但不能饮鸩止渴,缘木求鱼。上述之制度设计实属方向性错误。企图让行政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其结果只能是肥胖致死。期待民主与命令比翼,效率与公平齐飞,到头来只能是鸡飞蛋打。因为违背了最基本的分工与协作原则。致使大量的投入低效甚至浪费,并且使大量现有优质资产闲置。最清晰,也是至善之途,就是让行政消肿、减肥,而让立法与司法健康茁壮的成长起来。但现实是,行政是真正最高、最终的权力的拥有者,问题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自我防卫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对该项权利的理解与尊重是文明的标志之一。偷袭为文明人所不齿,只是强盗、窃贼所专属(当然,“礼尚往来”不在此列)。权利告知就是对自我防卫权的理解与尊重,从而使官府与强盗泾渭分明。
审判式行政听证程序必须立即刹车,除非取消司法审查制度。看似双保险,实则不保险。从初次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到听证程序,再到复议程序,又到初审程序,还到二审程序(且不算审判监督程序),漫漫征程方告一段落。这其中不仅是巨大资源浪费的问题,而且还有越位和自我袒护的问题。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公正是司法的追求,二者的价值原本不同,相互克隆与模仿实不足取。冗长而又繁琐的行政程序,无形之中在强化着行政的力量,在瓦解着相对人的斗志。一次次的努力归结为一次次的失败,长夜漫漫无穷期。实际上,听证与复议皆属多余,而应该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该制度大意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为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先定性(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初步安排),若相对人认可该安排,则万事皆休,一切归于平静;若相对人不认可该安排,则由行政主体为原告,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行政公诉,让司法机关确认行政主体依职权(含依申请)所为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侵权行为,不在此限。而是由相对人为原告,由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