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什么?是抽在中国政府身上的“鞭子”!!!不由得你愿意或不愿意。
我发现了——社会合力法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代表着一个力。力是矢量,不仅有大小,而且有方向。每个人的能量是大小,每个人的意愿是方向。社会向何处去?完全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一个都不会少)的合力!前进的方向和速度都是可以测算出来的。
所有的自然科学原理,皆适用于人类社会。
2005.4.11.于北农斗室
读《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后有感
左 明
注:《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作者:朱 芒
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止文献翻译和汇编尔。
公款吃喝者,留名;嫖赌者,法办。妙绝!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与支的状况是公开的最核心部分。
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媒体和互联网络存储量大,查询便捷的优势,变被动为主动,将尽可能多的信息在网上公布,以减少申请公开的数量。
未禁止皆可公开,只要是你想知道的,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又没主动公开的,皆可申请查询。
2005.4.12.于北农斗室
读《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后有感
左 明
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者:周汉华
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止情况介绍和说明尔。
2005.4.18.于北农斗室
读《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后有感
左 明
注:《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作者:于 安
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政府最主要的使命就是管制,因为管制需要权力。这种产品是社会必须的,也是政府垄断和独占的。至于具体、直接的服务,政府只是偶尔为之,因为服务不需要权力,可以由市场所替代。失去了管制,也就失去了政府。政府因管制而生存,管制的边界就是政府的边界。管制可大可小,可多可少(当然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章可循的),但任何将政府与管制相分离的企图都是徒劳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国际法的“法”,与其说成是法,倒不如说成是合同。以国家这一特定主体为当事人的合同。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能够形成共同意志的超国家组织体的出现。联合国宪章、WTO规则、欧盟法律,也只是真正“国际法”的雏形和尝试。“国际法”出现之日,也就是国家消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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