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后有感
左 明
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作者:杨海坤
载于《江海学刊》2002年5月。
主体及其行为是立法规制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两大元素。在行政法领域,针对行政主体而言,此二者几近空白。
行政程序法的调整对象终于指向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其实质就是“政府义务法”。
永远记住:权利是本,权力是末!!!
追求行政效率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公民权利。如果二者发生矛盾,不妨引入“比例原则”,以求化解。
2005.4.18.于北农斗室
读《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后有感
左 明
注:《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作者:于立深 彭彦文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所谓的计划帝国中存在法吗?存在行政权吗?法与行政权是须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定义的。否则,虽同名,非同指。
其实我们的目标非常清晰,只是在寻找通往目标的路。心虽早已飞到了目的地,但人还须艰难的跋涉。
当行政主体同时是立法主体时,自我授权就出现了,依法行政就演变为依自我意志行事。
如果有关公民权利予夺的事项皆由法律保留,那么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必要也就不大了,至多产生内部约束力。
一言以蔽之,国家(含立法、行政、司法)守法是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国民守法是专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
法律保留必须向立法专属(议会)转变。为了适应全国的不均衡发展,可暂时允许各级地方(议会)拥有地方立法权。让行政永远和立法说再见(制定内部规则除外)。
杜绝授权立法。立法权专属,转让无效。
2005.3.26.于北农斗室
读《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后有感
左 明
注:《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作者:周汉华
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
神秘主义是当权者的利益需要。 只有惧怕见光的人和事,才会拒绝公开。执政者问心无愧,信息公开才会提上议事日程。
“共产党人从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多么豪迈的语言。
所谓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政府“生产、制造”的信息,显然不是指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谁是信息的制造者,谁才可能垄断信息,封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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