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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学术理论的传统藩篱——对当下财政法学研究现状的三点省思

  (一)交叉科学中的财政方法与法学方法
  “在财政理论中,一般正像在政治学中一样,学者们需要更多地注意制定产生最终结果的规则和制度,而较少主义这些结果本身的形式,尽管这些结果当然同评价制度有关。只有通过改进产生结果的制度,才能够改进配置和结果,而只有意识到了并理解了制度在整个民主过程中的适当作用,才能改革制度。” 但是,财政学的这种对规则制度的理解却会“因其观察角度与思维模式的差异,在着眼于效率性的追求,往往对过高密度的宪法内涵,基本上持反对的态度,显现出与法学二者间的歧异”。 而法学研究者则坚持自身立场并作出如下评价:“两个相反的要求存在于这种关系中:其中之一要求法律尊重经济的内在规律;另一个则要求,法律不应(仅仅)受经济学理论的领导。” 但正是这种冲突和矛盾之中的交叉视角,却使财政学的技术分析和法学的价值判断相结合,不仅使财经理论得到了制度层面上的延展,而且同时也使得财政法学研究具有客观建构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财政法学研究中应该大量借助现有的财经理论,充分运用财政学理论与法学理论关联分析的方法,来对财政法学的概念、原则和理论作出科学提炼和综合抽象,以及对财政实践中的运行过程进行两个面相上的合理解读和有效调整。
  (二)关联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在法学领域,价值判断是指关于法律及法是什么的判断及内心确信;实证分析是指法律及法实际上而非想象中是什么的判断及分析模式。” 两者分别代表着西方理性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各自所采取得不同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这也是西方法学史上曾经出现的最尖锐的分歧之一。但是,随着现代西方法学派别的相互靠拢及统一法学的兴起,一般认为,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应当是统一的、互补的:“价值判断不断为实证判断创造新的经验事实,开辟新的经验领域;而实证判断则为价值判断奠定了正确认识的基础。” 对财政法学进行理论研究也应当从实证和价值两个方面来判断。特别是财经理论与现实经济环境紧密相关,无论是从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税费制度厘清与重构的角度,实证研究和经验分析的方法都能为财政法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和实践基础。同时,在另一方面,“所有关于法律的思考都是由一个问题引发的,即我们是否能够以限于法律存在并独立于所有立法(实证)的正义准则为准绳。” 这一论点也使对财政法学的价值判断和规范分析得以在实证分析基础上有效进行和科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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