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学术理论的传统藩篱——对当下财政法学研究现状的三点省思
王桦宇
【关键词】财政法学;省思
【全文】
当下,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正如火如荼地在学术界逐渐铺开并深层生长着,并呈现出一乍寒回暖的学术气息和春意盎然的发展势头。整个财政法学界开始以其乐见的显学目标和财政法治作为发展的基本取向,并初步形成了财政法学的基本架构和学科体系。但是,正由于财政法学的年轻,财政法学研究从其进入学术界视野的时刻起,也就同时面临着各种理论自足性的质疑和假定,并在相对薄弱的理论基础和相对闭锁的研究范式上蹒跚前行。 欲使财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科学而完整的学科体系,则很有必要注重反思和自省财政法学内在结构的逻辑性和外在特征的学理性,并在不断试错和自我调适中实现财政法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有机统一。本文将从认识、方法和理论的三个层次上来对当下财政法学研究现状作出粗浅的省思和过苛的忧虑,以求教于财政法学学界长辈和同仁。
一、认识的命题设定:学科地位、学理基础与学术视域
伴随中国法治进程的渐进加快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现代复兴,财税法学越来越成为法学界的一门显学。学科地位的独立、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究视野的拓展是财税法学研究面临的三大问题。 作为其中重要组成而相对后进的财政法学而言,也同样面对如此的问题。一般认为,广义的财政法学包含税法学,狭义的财政法学则将税法学排除在外,但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对财政法学学科、学理与学术的领会和把握都是发展财政法学的基本命题。简而言之,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是财政法学研究赖以生存的前提基础,综合兼容的学理方法是财政法学研究得以进行的主要途径,宽广开阔的学术视域则是财政法学研究永续发展的纵深空间。这三个方面是认识财政法学的基础命题,也是从事财政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前提设问。
(一) 学科地位上的相对独立性
主张财政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并不必然要求在当前的法学二级学科中另设单独的财政法学,而是指理论研究本身应当围绕财政法学而进行展开。学科的独立性首先是反应在学者们的先行认识中,而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法学研究成果,从而内生地产生了学科归类的必要性。大凡新学科或交叉学科的产生,往往并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存在基础,而是以在学术资源上的集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归并为客观支撑。财政法学在法学理论上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等相互交叉,在财政理论上与财政学、管理学等互为融合,似乎没有完全独立的研究范围和理论方法,此种性质是否意味着财政法学无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呢?应当认为,财政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即在于其开放而重叠的研究范围和理论视角。学科的独立性不在于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泾渭分明,而在于理论方法和研究空间的相对集中性。当然,我们探讨财政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并非是基于狭隘的学科利益,而是从财政法学的研究前景和客观需要而述明的。